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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金链子纹身挑衅被砍死活该吗?-评纹身宝马男砍人不成反被砍死事件

(2018-08-29 18: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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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30591381

贺明峰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近日,网上出现一段视频,一辆宝马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车上下来一男一女与电动车主理论,随后双方分开。不就宝马车又下来一位壮汉,该壮汉下来对电动车主一顿拳打脚踢,但电动车主身手敏捷,均躲闪开。壮汉气急之下跑回宝马车取出一把砍刀,对着电动车主一顿猛砍,谁知因用力过猛砍刀脱手,被电动车主率先抢到。电动车主拿到砍刀以后,对着壮汉就是一顿追砍,最后壮汉因抢救无效死亡。

 

 

昆山警方随后发布了警情通报

 

 戴金链子纹身挑衅被砍死活该吗?-评纹身宝马男砍人不成反被砍死事件

 

与此同时昆山市检察院“昆山检察在线”也发布了介入调查通告:

 

戴金链子纹身挑衅被砍死活该吗?-评纹身宝马男砍人不成反被砍死事件

 

事件发生后,被害人的一些生活照、聚会的一些视频、朋友悼念的文字以及所谓的前科劣迹立刻被挖出并在互联网传播。一些媒体第一时间也发表了相关评论文章,有支持电动车主于某系正当防卫的,也有认为系防卫过当,网友基本上一边到地认为于某系正当防卫,被害人刘某是罪有应得。

 

古语云:人死为重 死者为大。不可否认,被害人对于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对于自身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但是被害人的过错不能成为众人肆意戏谑、挖掘隐私的正当理由,因为对死亡的戏谑本身是对生命的戏谑。

 

也许被害人的挑衅、恶意攻击行为是网友同情电动车主、讨伐被害人的理由之一,但真正让网友反感的也许是被害人的大金链子、布满全身的文身、宝马车以及高调的私生活。但这些能成为被害人死了都要被鞭尸的理由吗?

 

在大众审判的时代,面对汹涌的民意,保持理性、逆流而思是非常困难的。但法律人毕竟受过多年的法学理论教育以及逻辑训练,职业理性告诉我们应当警惕舆论审判,无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作为法律人我们能够信仰的只有法律。

 

有分析文章认为根据法学理论,电动车主在宝马司机逃跑后继续持刀追砍,确实涉嫌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适用法律不能机械化教条化,并引用美国的美国“不退让法”论证本案电动车主系正当防卫。但我想说的是抛开法律来谈案件的定性本身是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电动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判断的标准只能是刑法。本案真正的争议点在于被害人逃跑以后实施的砍杀行为系事后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传统理论认为,当行为人放弃攻击行为逃跑以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已经失去紧迫性,此时的防卫应当认定为事后防卫,构成故意犯罪。但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防卫人而言,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停止,在很多情况下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因为有的行为人表面上停止了不法侵害,实际上是在伺机进行更严重的不法侵害。所以很难要求防卫人随时停止防卫行为。另外基于不法侵害的愤怒等原因,在不法侵害结束的短时间内持续实施防卫行为,可谓人之常情,法律不能过分苛责,如果一概认定为故意犯罪,明显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也不符合常理。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

 

所以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短暂时间内实施的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不应认定为独立的犯罪,充其量只能认定为防卫过当(量的过当)。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也是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并得到日本最高裁判所支持。

     

 最高裁平成9年6月16日判决

     

 被告人在共用的厕所小便时,被害人突然从其背后用铁管殴打了被告人头部一次,被告人将铁管夺过来后用该铁管打了被害人头部一次(第1暴行),然后两人扭打在一起。由于被害人从被告人处将铁管抢回,挥动铁管将要殴打被告人,被告人逃出厕所。此时,追击被告人的被害人控制不住势头,上半身前倾冲出二层建筑物栏杆的外侧,被告人提起被害人的一只脚使其跌落在约4米之下的水泥道路上(第2暴行),被害人受到需入院治疗约3个月程度的伤害。

 

一审认为,被告人的第1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但实施第2暴行时,被害人已经停止攻击,被告人此时也没有防卫的意思,成立伤害罪。二审认为,虽然第1暴行成立防卫过当,但第2暴行时急迫不正的侵害已经终了,被告人也不具备防卫意思。

 

此外,两个行为是在同一机会里实施的一连行为,而且第2暴行造成的伤害比第1暴行造成的伤害更加重大,是最终伤害结果的主要部分。所以,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整体上成立一个伤害罪,没有承认防卫过当的余地。

 

最高裁认为:被告人在实施第2暴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所实施的急迫不正侵害仍在继续,被告人仍然具备防卫意思。理由是: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的是执拗的攻击;加害被告人的意欲旺盛且强固;尽管被害人使其上半身立即从栏杆外侧恢复体势到栏杆内侧有困难,但如果没有被告人的第2暴行,被害人很有可能不久就会恢复体势并追击被告人,再次展开攻击。被告人所实施的一连串暴行从整体上看超过了不得已而为之的程度,成立一个防卫过当。

 

因此就本案而言,本人支持防卫过当的观点。当然由于本案还处于侦查阶段,很多事实并没有查明,最终怎么认定还要看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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