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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岁老太寻衅滋事坐牢,是法律的胜利吗?

(2018-08-16 1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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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430591381

贺明峰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84岁老太寻衅滋事坐牢,是法律的胜利吗?

 

近日,媒体报道河北一八旬老太因林木被毁多次举报而未得到妥善处理,因而多次上访,结果被有司抓捕入狱,后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服刑期间,家人得知母亲身体恶化,终日卧床,因而向监狱申请保外就医,但遭到拒绝。此事被媒体广泛报道以后,河北监狱管理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河北监狱”通报称,老太实际情况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标准,也不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的规定,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但该一纸通报并没有打消公众的疑虑,一、八十多岁的老太犯的又不是杀人越货的勾当,而且事出有因,为什么法院一定要判处实刑?到底是罪有应得还是另有隐情?二、河北监狱通报称“老太诊断为自发性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变、左髋关节退行性病变”,貌似病情比较严重,为什么还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如果仔细研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可以发现因犯病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犯有严重疾病、且久治不愈,严重影响身心健康,通俗来讲就是不保外就医可能危及生命。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不是马上要咽气或者死掉,基本很难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

然而不管有司如何强调判处老太实刑或者不予监外执行具有明确的法律以及事实依据,均没有体现自古以来“尊老、恤老”的传统,更是超越了人伦底线。

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也就是说人是否有同情心、怜悯之心是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一个没有同情心、怜悯之心的人根本不配为人。

早在西周,《周礼﹒秋官﹒司刺》就规定了三赦之法,即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礼记﹒曲礼》进一步对其做出解释,七岁为悼,八十、九十岁为老 耄,悼与耄,即使有罪也不再增加刑罚。唐朝时矜老恤幼的思想已经非常完备了,以后的宋元明清的法律基本上沿袭了唐律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例如,《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作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也就说古代刑律,对于七十以上的老人犯谋逆、杀人等以外的轻罪,均允许用财物赎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然而对于河北老太案,我们的司法人员们扪心自问,你们作出的判决以及决定,符合刑法矜老恤幼的精神吗?经得起历史检验吗?

 刑罚是不得已的恶,但法律人应当有一颗仁慈的心。刑法不应仅仅是冷冰冰的法条,而应是法、理、情的统一,任何背离公众恻隐之心的法律以及决定必将遭到唾弃。

 

刑辩律师贺明峰


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在《证据科学》《特区实践与理论》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刑事论文,现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已为众多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刑事辩护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联系电话:13430591381

个人微信号:szcriminallawyer(或13430591381)

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6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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