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参考-翁金基:减资减成了被执行人,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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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恶意减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分类: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
【MSSSF(2025)007-WJJ00075 翁金基律师 20250703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我可是真金白银往公司投了70万元,而且还是提前注资!咋就因为公司减资成了被执行人?” 赵东城攥着判决书,声音里满是愤懑与不解。带着这样的疑问,咱们一起深挖这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看看到底是哪里出了岔子?
(一)仲裁纠纷缘起
海展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以朝发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2020年1月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该案仲裁过程中,朝发公司提出了仲裁反请求。2021年8月13日,经过仲裁审理,北京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18号裁决书:海展公司应向朝发公司支付各类款项等共计 300 余万元,驳回了海展公司、朝发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执行陷入僵局
朝发公司拿着仲裁裁决书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一番调查下来发现,海展公司名下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2021年12月5日,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朝发公司的债权眼看着遥遥无期了。
(三)减资导致追加
在后续调查中,朝发公司发现,海展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竟然进行过一次减资。海展公司注册资本原来是7000万元,股东赵东城认缴出资 6000 万元,但在2021年3月14日,海展公司注册资本减至100万元,赵东城认缴出资减为 70万元。且海展公司仅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朝发公司。这一操作,让朝发公司看到了追讨债权的希望,随即向法院申请追加赵东城等股东为被执行人。
虽然出资期限远在2040年3月30日,赵东城在2022年2月就实缴了70万元的注册资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若有股东抽逃出资,亦在可被追加之列。
本案中,海展公司在仲裁期间,且在朝发公司已经提出仲裁反请求的情况下,进行减资行为,使公司的偿还能力大大降低。在朝发公司根据仲裁裁决申请对海展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时,减资后的海展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履行仲裁所确认的债务。可见,海展公司及其股东的减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其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是公司履行减资程序时的法定义务。而海展公司于2021年3月减少注册资本时,未履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免除了股东的绝大部分出资义务,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的原则,与股东未履行出资及抽逃出资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追加赵东城为被执行人。
股东认缴出资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一旦公司减资程序违法,股东极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违法减资与未全额出资、抽逃出资一样,都会触碰法律红线,切勿因一时侥幸恶意减资,否则将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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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六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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