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基律师:另案生效裁判,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大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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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
【MSSSF(2025)003-WJJ00071 翁金基律师 20250607 原创首发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这可是石家庄中级法院盖着大红印章的生效法律文书!48 号判决是判决书,难道 93 号判决是废纸吗?93 号判决都已经把房屋买卖合同给解除了,这 627 号房产早就不是赵崇文的财产了,历下一个基层法院还要对它执行?这不是妥妥的知法犯法嘛!”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案外人掏出另案生效裁判文书这件 “大杀器” 时,剧情直接走向 “迷雾重重”。今天,我们就通过东城置业公司与钱宣武、赵崇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来探讨一下另案生效裁判究竟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案件引入:东城置业公司的 “大杀器”
钱宣武和赵崇文因为借款合同纠纷,经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作出48 号判决。但赵崇文就是不还钱。历下法院 “重拳出击”,依据 48 号判决,直接对赵崇文名下位于上海路627 号的房产贴上了封条,准备拍卖还债!在此千钧一发之际,东城置业公司 “闪亮登场”,以案外人的身份,高举 “停止执行大旗”,提出了执行异议。
原来,置业公司之前就和赵崇文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儿,在法院大战了一场。最终,石家庄中级法院作出 93 号生效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赵崇文麻溜地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置业公司认为:中级法院的93号判决已经对627号房产的权属进行了确定,一个基层的历下法院还要对其执行,将会侵犯置业公司合法权益。显然,另案的93号判决是置业公司此次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重要依据。
另案生效裁判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联
当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自己对被执行物的合法权益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而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另案生效裁判文书常常被案外人当作关键依据。毕竟,这另案生效裁判文书可是带着法院的“官方认证”,有着实打实的法律效力。案外人就盼着能借助它的 “威力”,向法院证明自己对被执行物拥有合法权利,从而达到排除强制执行的目的。
结合本案分析另案93号判决能否排除执行
另案93号判决能否排除对627号房产的强制执行?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判断。
我们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如果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在被执行物被查封、扣押、冻结之前就诞生了,且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法院会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但如果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是在被执行物被查封、扣押、冻结之后才姗姗来迟的,那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这是因为在被执行物被采取执行措施之后,法院的执行程序就已启动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若随意依据之后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就排除执行,会严重影响执行秩序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回到历下这起案件,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虽然93号判决生效了,但其作出的时间是在627号房产被历下法院查封之后,因此,仅从时间角度,93号判决就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而且,93号判决虽然解除了置业公司与赵崇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并非将627号房产确权给置业公司的裁判。93号判决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
案件结果及启示
最终,法院驳回了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置业公司满心的期待化作了泡影。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它充分体现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另案生效裁判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并非简单直接的判断,而是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从多个角度进行细致审查。时间节点、裁判类型以及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都至关重要,任何一个环节的判断都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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