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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参考-翁金基:掏出67万救公司,怎么还成了被执行人?

(2025-07-14 12:09:32)
标签:

股东垫资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诉

追加被执行人

分类: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MSSSF2025008-WJJ00076 翁金基律师 20250714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裁判参考-翁金基:掏出67万救公司,怎么还成了被执行人?
  “我掏心窝子地为公司垫钱付了账,不算出资我凭啥垫钱?又不是我欠账!现在还被拉去当被执行人,凭什么? 孙海淀是一肚子苦水。孙海淀的遭遇不仅是其个人的烦心事,更给各位股东们提了个醒,这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值得一看!

裁判参考-翁金基:掏出67万救公司,怎么还成了被执行人?

 

裁判参考-翁金基:掏出67万救公司,怎么还成了被执行人?
  201899日,大兴公司成立,注册资本400万元。股东钱西城认缴352万元,孙海淀认缴48万元,出资时间都定在203899日,货币出资

起初,孙海淀作为大兴公司的股东,小日子过得还算安稳。可天有不测风云,大兴公司和赵东城因为钱的事儿闹上了仲裁庭。2023 6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123号调解书,让大兴公司、钱西城付款给赵东城总共130万元

结果大兴公司、钱西城拿不出钱来,赵东城在20239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来查去,发现大兴公司和钱西城都没什么财产能执行,就在 202312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赵东城哪甘心就此罢休,一番打探后,把目标锁定在了大兴公司股东孙海淀身上,申请追加孙海淀为被执行人,但被法院驳回。赵东城不服,便提起了本次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于是,关于孙海淀的垫资算不算出资、该不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拉锯战正式打响

 

裁判参考-翁金基:掏出67万救公司,怎么还成了被执行人?
  (一)孙海淀垫资性质的认定

这孙海淀垫资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2022年,大兴公司账户因其他案件被法院冻结,钱动不了。可当时公司还有早就安排好的项目要履行,要是因为没钱搞砸了,大兴公司和债主们损失就更大了。于是孙海淀想尽办法,四处借钱,代公司垫付了劳务费、到期债务、运营费用等,一共 67 万元,反正自己迟早也要缴纳出资款。

此次被赵东城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孙海淀主张自己为大兴公司垫付的67万元应视为实缴出资,因此法院首先得弄清楚孙海淀这垫资到底算什么性质。按照公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股东得按章程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用货币出资的,得把钱足额存到公司银行账户;并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实缴出资额变更登记

从这些规定来看,股东实缴出资可不是随便的事儿,程序要求严着呢。在这个案子里,孙海淀说的垫资,都没打进大兴公司的银行账户,更没去登记机关办变更登记。这就意味着,孙海淀的垫资不符合实缴出资的法定程序,不能简单当成出资

孙海淀称因大兴公司账户被冻结,垫付资金均未打入大兴公司银行账户。按照孙海淀的主张,在大兴公司已有未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孙海淀代为支付款项行为系股东出资无异于确认大兴公司可以有选择的履行债权,实质上认可股东可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等同于股东债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无疑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判定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本来有期限福利,一般情况下,债主不能因为公司还不上钱,就要求没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没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被追加被执行人,但凡事有例外。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就123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大兴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未有证据证明大兴公司申请破产。这种情况下,孙海淀作为股东,就不能再享受出资“期限福利,出资得加速到期,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参考-翁金基:掏出67万救公司,怎么还成了被执行人?
  二审判决:驳回孙海淀上诉,维持原判,即追加孙海淀为123号调解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的48万元范围内,对大兴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参考-翁金基:掏出67万救公司,怎么还成了被执行人?

  股东垫资、出资的界限必须清晰,垫资可不能想当然地就能变成出资。实缴出资得严格走法定程序,不然万一碰上法律纠纷,就可能像孙海淀一样,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那么,股东什么样的垫资可以被认定为缴纳出资款呢?

 

 

 

(出于当事人隐私、信息权益、商业秘密及商誉等考虑,文中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化名处理)

裁判参考-翁金基:掏出67万救公司,怎么还成了被执行人?

裁判参考-翁金基:掏出67万救公司,怎么还成了被执行人?

手机:135 2009 2341     微信:wengdalv     邮箱:wengdalv_lawyer@163.com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六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特别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系本人根据裁判文书理解整理,难免存在误解、错漏,仅供个人交流学习目的,且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及其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文中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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