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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参考-翁金基:买卖合同中的现场验收,这坑挺深!

(2024-10-18 10:44:03)
标签:

检验期限

买卖合同

现场验收

质量

全面验收

分类: 民法典(合同)法律实务
MFD2024022-WJJ00065 翁金基律师 20241018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裁判参考-翁金基:买卖合同中的现场验收,这坑挺深!

你们当初已经在送货单上盖章了,按照约定就是验收合格了!现在说什么质量问题?是你们自己用坏了来找补了吧?”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交货时买方现场验收,盖章后即视为质量合格现实生活中却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章,买方确实在送货单上盖了;质量问题,在收货以后也确实出现了!卖方自然是不认了,这时买方能怎么办?找卖方索赔?法院会支持买方吗?

裁判参考-翁金基:买卖合同中的现场验收,这坑挺深!

裁判参考-翁金基:买卖合同中的现场验收,这坑挺深!

2020329日,崇文公司与宣武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宣武公司向崇文公司购买2万箱牛排组合产品,货款总计179万元;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质量标准执行;货物按宣武公司要求送达后,宣武公司应安排人员现场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则视为宣武公司对货物验收无异议如宣武公司在送货过程中因产品品质产生的客户拒收与崇文公司无关,宣武公司自行承担货物的风险控制、质量收货标准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等

同日,崇文公司向第三人丰台公司购买2万箱牛排组合产品,丰台公司根据崇文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负责交货。

202046日至2020412日,丰台公司分批次向宣武公司交付牛排,每片牛排制品独立包装,包装袋上载明货物的品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并打包在泡沫箱中,泡沫箱上只打印收货人信息宣武公司在送货单上盖章,并转售大兴电商平台。

后,经大兴电商平台反馈,宣武公司就剩余库存商品进行检验,才发现崇文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过期、产品未封口等情况。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崇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宣武公司支付全额货款179万元等。

宣武公司辩称:当时的现场验收方式为抽检,清点数量后,一般打开10箱泡沫箱外包装进行验收,并未全部打开泡沫箱进行检验,不能以宣武公司在送货单上盖章就推定对货物完成验收且对质量无异议。宣武公司自2020414日开始陆续向崇文公司反馈上述质量问题。大兴电商平台因货物质量问题拒付宣武公司货款。因崇文公司交付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相应货物应予以减价。

崇文公司主张:采取何种现场验收方式是宣武公司自己的事儿,而且,宣武公司所述货物质量问题均系可通过查验产品包装即可发现的问题,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并已在送货单上盖章确认,按照《销售合同》中的约定,视为宣武公司对货物质量已完成验收且无异议。大兴电商平台是否拒收与崇文公司无关。崇文公司已履行完毕交付货物的义务,宣武公司理应支付崇文公司全额货款。

裁判参考-翁金基:买卖合同中的现场验收,这坑挺深!

关于崇文公司向宣武公司交付的牛排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法院认为:

《销售合同》项下,崇文公司、宣武公司约定的检验期限为现场验收,但根据各方陈述,牛排外包装泡沫箱上并未载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且牛排系分批次交付,单次交付数量达数千件,故交付现场难以完成全面检验双方约定的现场验收应视为宣武公司对牛排泡沫箱外包装、数量等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宣武公司在送货单上签收之行为,不能视为宣武公司已对牛排质量无异议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销售合同》项下崇文公司指示丰台公司向宣武公司交付的部分数量牛排,存在超过保质期、包装未封口的现象,崇文公司存在瑕疵履行行为。

裁判参考-翁金基:买卖合同中的现场验收,这坑挺深!

结合其他证据,最终法院判令:宣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崇文公司货款134.25万元等。

裁判参考-翁金基:买卖合同中的现场验收,这坑挺深!

检验期是对买方完成标的物检验的期限限制。过短,买方难以完成全面检验;过长,则对卖方不公平。因此,买卖双方应综合考虑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检验方法及其难度、买方检验条件、交易方式等因素合理约定检验期限,谨慎选择“现场检验”,否则可能面临法定调整

 

 

 

(出于当事人隐私、信息权益、商业秘密及商誉等考虑,文中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化名处理)

裁判参考-翁金基:买卖合同中的现场验收,这坑挺深!
裁判参考-翁金基:买卖合同中的现场验收,这坑挺深!

手机:135 2009 2341     微信:wengdalv     邮箱:wengdalv_lawyer@163.com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六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特别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系本人根据裁判文书理解整理,难免存在误解、错漏,仅供个人交流学习目的,且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及其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文中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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