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裁判参考-翁金基:仲裁条款VS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法院还有管辖权吗?

(2024-05-21 12:29:14)
标签:

票据无因性

基础关系

仲裁条款

法院管辖

票据关系

分类: 票据法律实务

PJF2024016-WJJ00059 翁金基律师 20240521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裁判参考-翁金基:仲裁条款VS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法院还有管辖权吗?

当持票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票据权利时,因为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票据债务人便以票据基础关系---合同提出了抗辩,即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抗辩,此时需要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但是,若票据基础关系---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此时法院还对案件有管辖权吗?法院将怎么处理持票人的起诉?

裁判参考-翁金基:仲裁条款VS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法院还有管辖权吗?

裁判参考-翁金基:仲裁条款VS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法院还有管辖权吗?

2020115日、202075日,朝阳公司与海淀公司分别签订《A工程劳务分包合同》《B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该两份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申请仲裁

2020117日,海淀公司向朝阳公司出具《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申请》,请求预付1100万元,海淀公司承诺,向朝阳公司出具同等金额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担保,预付款全额扣完后,商业承兑汇票退回原单位。

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崇文公司,并由其承兑。收款人是海淀公司,后经其背书,案涉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朝阳公司

后,朝阳公司将海淀公司、崇文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海淀公司、崇文公司连带向朝阳公司支付票面金额300万元及利息等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朝阳公司起诉后,朝阳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裁判参考-翁金基:仲裁条款VS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法院还有管辖权吗?

二审法院认为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一定情况下,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有所牵连的,这种牵连性即形成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之处,亦即形成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情形

如,当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同时存在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时,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以基于原因关系所产生的事由进行抗辩,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直接影响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在此例外情形之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因票据纠纷引发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票据关系的同时,还要审查票据原因关系,以确定票据关系的效力

本案中,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海淀公司背书转让给朝阳公司。而朝阳公司与海淀公司分别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海淀公司在《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申请》中承诺向朝阳公司出具同等金额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担保,预付款全额扣完后,商业承兑汇票退回原单位。

由此可以看出,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同时存在于朝阳公司与海淀公司这同一对当事人之间,本案符合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情形

因海淀公司提出其与朝阳公司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是为预付款提供担保等抗辩理由,原审法院审查朝阳公司与海淀公司之间的票据关系时,势必审查两者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以确定票据关系的效力。

朝阳公司与海淀公司之间的两份劳务分包合同,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仲裁。因此,朝阳公司应将其与海淀公司因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的相关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参考-翁金基:仲裁条款VS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法院还有管辖权吗?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驳回朝阳公司起诉。

裁判参考-翁金基:仲裁条款VS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法院还有管辖权吗?

当符合票据无因性例外情形,需要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时,如果基础关系约定有仲裁条款,那么应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但是,确有相反判例

 

 

 

(出于当事人隐私、信息权益、商业秘密及商誉等考虑,文中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化名处理)

裁判参考-翁金基:仲裁条款VS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法院还有管辖权吗?

裁判参考-翁金基:仲裁条款VS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法院还有管辖权吗?

手机:135 2009 2341     微信:wengdalv     邮箱:wengdalv_lawyer@163.com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六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特别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系本人根据裁判文书理解整理,难免存在误解、错漏,仅供个人交流学习目的,且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及其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文中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