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基律师:受托出票付款VS票据无因性,会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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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票据法律实务 |
【PJF(2024)015-WJJ00058 翁金基律师 20240513 原创首发 微信号:wengdalv
“翁律师,我公司是出票人,也是汇票付款人,但我公司当初是代西城公司向东城公司付款的,现在西城公司、东城公司都打起官司了,西城公司更是要求我们不要支付汇票款,这种情况下难道我们还要兑付汇票吗?”
这是朝阳公司的郝总前些日子向我咨询的问题,很有意思。
2020年6月,根据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西城公司应付东城公司设备款310万元。
由于朝阳公司本身也欠西城公司货款,所以东城公司、西城公司、朝阳公司三方于2020年12月3日签订了《代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就西城公司应付东城公司的设备款,由朝阳公司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给东城公司。
后,朝阳公司向东城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付款人为朝阳公司,收款人是东城公司,票据金额310万元。
2021年3月16日,汇票到期后,朝阳公司拒付。
原来,在此之前,2021年3月9日,西城公司已就《设备采购合同》纠纷将东城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东城公司返还设备款并承担违约金。而且,西城公司还向朝阳公司出具了一份《解除代付款通知函》,该函载明:因东城公司严重违约,西城公司要求朝阳公司立刻停止委托付款,以减少损失。
但凡接触过票据,就或多或少听说过“票据无因性”这个词,它似乎有些玄妙,但实际并不神秘。简单来说,票据一旦签发,就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这个关系与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就无关了。这种“无因”的设计,实际上是为了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据无因性起源于德国,我国票据法对其并未照单全收,而是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在承认票据无因性一般原则的基础上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朝阳公司恰恰就是想根据上述票据无因性的特别规定拒绝兑付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1)西城公司委托朝阳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东城公司付款,朝阳公司是西城公司出票付款的受托人。
(2)这张汇票的基础合同是西城公司与东城公司之间的《设备采购合同》。
(3)东城公司就《设备采购合同》违约,已被西城公司起诉至法院。
(4)西城公司已书面通知朝阳公司停止委托付款。
(5)因此,朝阳公司可依据《设备采购合同》履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停止支付汇票款项。
说实话,朝阳公司的抗辩听上去还是蛮有道理的,东城公司依据《设备采购合同》对西城公司享有设备款债权,因此取得了汇票,结果被发现存在违反《设备采购合同》的行为,其票据付款请求权理应被拒,现西城公司指令其代付款人---朝阳公司拒付票据款,很合逻辑啊!
那么,朝阳公司的抗辩能够获得支持吗?本人认为:很难!
(1)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是朝阳公司,不是西城公司!虽然朝阳公司是代西城公司付款,但是票据文义性决定了谁才是票据债务人。
(2)东城公司取得汇票的基础关系是《代付款协议》,不是《设备采购合同》。
(3)东城公司就《代付款协议》没有违约行为。
(4)朝阳公司以《设备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为由拒绝付款,而朝阳公司并非该合同主体,其与东城公司之间在该合同项下并不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5)因此,受托出票付款的朝阳公司,以其委托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提出抗辩,并不符合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特别规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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