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基律师:租赁房屋没有恢复原状?我就拒收!还得付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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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提前退租违约没有恢复原状拒绝收房房屋占有使用费 |
分类: 民法典(合同)法律实务 |
【MFD(2024)007-WJJ00050 翁金基律师 20240320 原创首发 微信号:wengdalv
这两天,碰到几件咨询租房纠纷的事儿,让我不禁想起之前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关于租户提前退租,还是蛮典型的。
2023年9月18日,租户崇文公司被房东宣武公司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22年6月5日解除、要求租户崇文公司按照房租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3年8月3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6万元、并支付房屋恢复原状损失19万余元等。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6月5日,房东宣武公司和租户崇文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宣武公司将面积167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崇文公司,用于餐饮。因为亏损严重,租户崇文公司便提前解除了合同,并自2022年6月5日起多次通知房东宣武公司交还房屋。房东宣武公司认为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原状”条件,因此一直拒绝接收。直至2023年8月3日双方才办理了房屋交接。
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双方是各说各的理,争议很大!
租户崇文公司觉得自己冤得很:“早在2022年6月5日,我公司就已经清空商铺并通知你宣武公司收房,你们自己不收房,关我公司什么事?我公司早就搬走了,实际也没占用商铺啊!为何要求我公司支付后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东宣武公司认为自己按照合同办事,有理有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宣武公司有权收回房屋,崇文公司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现在你崇文公司违约提前解除合同,连房屋都没有恢复原状,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当然不能收房!既然商铺还没退,你们自然要支付占用费,难道这损失还让我公司担啊?我公司可没违约!”
这里面就涉及一个很有意思,但也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减损规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就像在这个案件中,租户崇文公司违约了吗?没有恢复房屋原状,显然违约了!房东宣武公司有权拒绝收房吗?有!但是,2022年6月6日起至2023年8月3日一直拒收,这1年多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都应由租户崇文公司负担吗?那可不一定咯!
房屋交还,需要租赁双方配合完成。租户崇文公司早在2022年6月5日便已经清空了房屋,并多次主动联系房东宣武公司要求交还房屋。虽然租户崇文公司违约没有恢复房屋原状以便交房,但房东宣武公司完全可以在收房以后通过追究其违约责任来解决,而不能长期不予配合收房,放任房屋空置损失不断扩大。因此,对于租赁房屋长达1年2个月的空置损失,房东宣武公司没有尽到减损义务,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无权要求租户崇文公司赔偿扩大的损失。
也就是说,房东宣武公司要求的56万元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租户崇文公司只需承担其中的一小部分,4万元!当然了,对于恢复房屋原状的费用,还是应该由租户崇文公司全部承担!
所以说,面对提前退租的租户,房东们虽有合同护身,但也别得理不饶人!减损规则可是法定的!租户们也要尊重合同,否则违约责任也是跑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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