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翁金基律师-公司-合同-票据-诉讼与仲裁
翁金基律师-公司-合
同-票据-诉讼与仲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611
  • 关注人气:0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已结清”、且无拒付证明,票据追索还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2024-03-12 12:22:21)
标签:

票据

票据追索权

票据已结清

无拒付证明

已付款

分类: 票据法律实务

PJF2024006-WJJ00049 翁金基律师 20240312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已结清”、且无拒付证明,票据追索还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票据已结清”,承兑人不出具拒付证明。这种情形下,持票人起诉主张追索权,法院会怎么判?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已结清”、且无拒付证明,票据追索还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票据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载明的状态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应当以客观事实来判断是否存在拒付行为承兑人拒绝付款,未向持票人出具拒付证明,自身存在过错,不应就此苛责持票人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已结清”、且无拒付证明,票据追索还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已结清”、且无拒付证明,票据追索还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201872日,东城公司作为出票人,向西城公司开具了一张可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万元,承兑人系朝阳财务公司,到期日为201912日,承兑日期:201872日。

经多次背书后,2018912日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宣武公司,宣武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崇文公司。

20181228日,崇文公司提示付款后,该汇票“付款或拒付”一栏中载明:同意签收,“付款或拒付日期”一栏载明:201912日。同时,汇票票据状态显示:结束已结清。

因案涉汇票未得到实际付款,崇文公司于201955日向朝阳财务公司、东城公司等邮寄《关于要求兑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事务函》。

后,崇文公司将东城公司、朝阳财务公司、西城公司、宣武公司等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行使票据追索权

宣武公司等背书人在诉讼中的抗辩理由主要有

1案涉汇票票据状态显示为已结清,表明该汇票已经由承兑人朝阳财务公司签收并同意付款

2朝阳财务公司已成为事实上的持票人,崇文公司与其他人的票据关系也就由此而终止。崇文公司也已经丧失了涉案汇票的权利人身份,不具备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条件

3承兑人朝阳财务公司对涉案汇票已签收并愿意支付票据金额,其并未拒绝付款。崇文公司未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及程序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能直接行使追索权。

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崇文公司未取得拒付证明,且承兑人同意付款,应当由承兑人向崇文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判决:朝阳财务公司、东城公司、西城公司、宣武公司等向崇文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款300万元及利息。宣武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已结清”、且无拒付证明,票据追索还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二审法院认为:

持票人崇文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向承兑人朝阳财务公司提示付款后,朝阳财务公司虽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签收票据,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但实际并未依法足额付款

涉案票据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载明的状态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当以客观事实来判断朝阳财务公司是否存在拒付行为。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朝阳财务公司在汇票到期后长期未依法足额支付票据金额,系以实际行为表明拒绝支付票据款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绝的,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朝阳财务公司拒绝付款,未向持票人崇文公司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自身存在过错,而不应就此苛责持票人崇文公司

而且,本案已经查明承兑人朝阳财务公司拒绝付款的事实,故无需再要求持票人崇文公司另行提供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已结清”、且无拒付证明,票据追索还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于当事人隐私、信息权益、商业秘密及商誉等考虑,文中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化名处理)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已结清”、且无拒付证明,票据追索还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已结清”、且无拒付证明,票据追索还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手机:135 2009 2341     微信:wengdalv     邮箱:wengdalv_lawyer@163.com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六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特别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系本人根据裁判文书理解整理,难免存在误解、错漏,仅供个人交流学习目的,且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及其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文中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