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参考-翁金基:诉讼期间失去股东资格,还能继续主张股东知情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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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期间失去股东身份股东知情权纠纷继续驳回起诉 |
分类: 公司法律实务 |
【GSF(2024)004-WJJ00047 翁金基律师 20240131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除非法定特殊情形,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只能是现有股东,想必大家对此不存疑问。但如果官司打着打着,当事人突然失去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股东了,那还能继续主张知情权吗?案件是否还有必要继续下去?法院应该如何裁判?
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应当以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起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失去股东资格,不应影响股东在持股期间享有的知情权,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当以其持股期间为限。
海淀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6日,朝阳公司自公司成立时起即是该公司股东,持股40%。现公司另一股东为崇文公司,持股60%。
基于股东身份,朝阳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海淀公司发送《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暨配合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函》,但被海淀公司实质拒绝。
2020年9月15日,朝阳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2021年5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部分支持了朝阳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海淀公司向朝阳公司提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提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其查阅等。
朝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二审过程中,另案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载明:朝阳公司持有的海淀公司40%的股权归买受人宣武公司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宣武公司时转移。2022年3月17日,宣武公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另,海淀公司相应股权变更登记于2022年3月17日完成。
据此,海淀公司主张:朝阳公司已丧失股东地位,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查阅的有关资料现在也不应再被支持。
二审法院经查,宣武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另案法院执行裁定书,故自该日起朝阳公司即丧失股东资格。
二审法院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应当以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本案中,朝阳公司在一审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本案二审诉讼期间丧失了该资格。
股东资格丧失后,朝阳公司不再对海淀公司后续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但其在持股期间享有的知情权不应因诉讼期间股东资格丧失而受到影响,同时,朝阳公司不再具有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后,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当以其持股期间为限。
故,二审法院根据新查明的事实,对朝阳公司查阅、复制文件的时间范围进行调整。
二审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海淀公司向朝阳公司提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3.
海淀公司向朝阳公司提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其查阅等。
若另案法院执行裁定书在本案一审诉讼诉讼期间作出,朝阳公司系在起诉后一审过程中失去的股东资格,那么一审法院应该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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