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基律师:蛮有意思的问题!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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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法律实务 |
【GSF(2024)003-WJJ00046 翁金基律师 20240130 原创首发 微信号:wengdalv
股东知情权,即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虽然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以知情权,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实际想行使股东知情权以了解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司信息,在现实中并非易事,特别是小股东,最后往往闹到了法院。
前些日子,与小伙伴们一起探讨了若干实际遇到的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很有意思,今天分享一下。
一、股东能否直接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信息(资料)?
作为股东知情权的标的物,公司信息被公司法划分成了两类:一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一般资料;二是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特殊资料。
有的股东与公司确已积怨已深,早对沟通解决失去信心,于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那么,这么做到底可行否?答案是否定的。
且不说公司法明确规定查阅特殊资料,必须履行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之前置程序,就是查阅、复制一般资料,也应先向公司提出请求,而不能未经主张、径直起诉!原因很简单:
司法介入是对公司自治机制的补充和救济,应坚持穷尽内部救济原则,而股东知情权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在司法介入之前,股东应先向公司主张权利。同时,司法介入的目的是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提供外部司法救济,若股东未曾向公司提出请求,何谈知情权已经受损?此时赋予股东诉权,一没必要,二易浪费司法资源。
二、起诉前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的问题,起诉后能否通过向被告公司交换《股东行使知情权请求函》之证据,加以补救?
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的原告股东,向法庭提交了包括《股东行使知情权请求函》在内的证据,并主张虽然起诉前未履行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但是起诉后被告公司收到了原告股东的《股东行使知情权请求函》,因此前置程序已经履行完毕。
我们认为,原告股东的主张不能成立。首先,如前所述,在没有穷尽内部救济的前提下,股东没有知情权的诉权,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此问题无法补正;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赋予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股东行使知情权请求函》是被原告股东作为证据提交的,民事诉讼法将其作用限定在对过去事实的证明。
当然,如果原告股东是在诉讼之外履行前置程序,而被告公司拒绝了原告股东行使知情权,为了避免当事人诉累,法院是有可能继续审理案件的。
“一毛钱都没出,有什么资格查询公司资料?”这样的责问够尖锐吧?
那么,没有出资的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出资与股东身份之间是否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均专门规定了失权程序。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因此,在依照法定程序丧失股东资格之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仍然是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且与其他股东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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