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参考-翁金基:厉害了!小股东诉请公司强制分红,大股东直接被判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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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法律实务 |
【GSF(2023)008-WJJ00040 翁金基律师 20231124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2015年3月16日,东城公司股东实行认缴登记制。钱宣武认缴出资比例为45%,赵崇文为55%。
东城公司由法定代表人赵崇文实际控制并负责项目开发……
为了查明公司盈余情况,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湖南长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显示:……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东城公司累计支付给股东赵崇文233223894元,累计收到股东赵崇文153015288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东城公司应收股东赵崇文80208666元。除了钱宣武自认赵崇文交付了一套首付190万元,价值500万元的加州小镇房子外,东城公司一直未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及按照《公司法》规定向钱宣武分配利润。
钱宣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城公司按总利润的45%向钱宣武分配利润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判令赵崇文对东城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一审判决赵崇文对东城公司向钱宣武分配利润51130235元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赵崇文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之一为一审判决认定赵崇文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其一,钱宣武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赵崇文承担连带责任,该诉求无相应法律依据。
其二,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与公司利润分配是不同法律关系和案由,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范围,应当另行诉讼。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该条款仅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外部债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对利润分配款并无法律责任。如果股东私下未经合法方式分配利润,取得公司资金的,应当由公司向股东提出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盈余分配是用公司的利润进行给付,公司本身是给付义务的主体,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该利益受损的股东可直接依据公司法的前述规定主张赔偿责任。
赵崇文作为东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将东城公司80208666元转走,损害了公司利益。如赵崇文不能将该款项归还公司,则赵崇文应按照公司法的前述规定对该损失向东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钱宣武主张的利润分配来源于东城公司的盈余资金,在给付不能时,赵崇文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损及到股东钱宣武的利益,其应在给付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赵崇文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虽然改判了东城公司向钱宣武给付盈余分配利润的数额,但仍判东城公司到期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由赵崇文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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