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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免追索协议,能让前手高枕无忧吗?

(2023-11-22 13:59:01)
标签:

票据免追索协议

票据

免追索

所有后手

分类: 票据法律实务

PJF2023009-WJJ00039 翁金基律师 20231122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免追索协议,能让前手高枕无忧吗?

   面对票据后手们的追索,前手总是非常烦恼,虽然明知这是法定的责任。如果这种责任能被事先豁免,那就令前手非常高兴了。于是,一种票据免追索协议就应运而生了,有些银行已在推广此类免追索贴现业务。那么,签了票据免追索协议,就真镀了金身吗?能免除被追索的责任吗?无论面对哪个后手的追索都能全身而退吗?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免追索协议,能让前手高枕无忧吗?

   票据直接前、后手之间约定免除后手对前手之追索权的,不得对抗其他后手,除非其他后手明知存在此类约定而取得票据。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免追索协议,能让前手高枕无忧吗?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免追索协议,能让前手高枕无忧吗?

E银行与东城证券于201312月签订了《华福沪20**-00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案涉票号为0010006320246721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崇文公司,收款人为宣武公司

2015715日,案涉票据由宣武公司背书转让给朝阳公司,再由朝阳公司背书转让给海淀公司,再由海淀公司背书转让给A银行,再由A银行背书转让给B银行,再由B银行背书转让给C银行C银行受让票据后,与D银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并在背书人栏内签章,但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其后,东城证券代表华福沪20**-00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与D银行签订了前述《票据资产转让合同》,并约定D银行将标的票据交付至代保管行E银行……后案涉票据交至E银行处,E银行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2016121日,E银行向C银行寄送通知书,告知其包括案涉票据在内的8张汇票被退票拒付……C银行未付款,E银行以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C银行、B银行连带支付E银行票据款50000000元及其利息等。

   一审判决后,C银行、B银行提出上诉,C银行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为:D银行就讼争八张票据的转贴现业务向C银行出具过免追索协议。D银行与东城证券签订的《票据资产转让合同》也表明,D银行应当已将票据原件及包括上述免追索协议在内的所有相关票据转让资料交给东城证券,E银行对此也应是明知的…..E银行取得讼争票据属于无因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免追索协议,能让前手高枕无忧吗?

二审法院认为:C银行与D银行之间的免追索协议能否对抗E银行行使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中,D银行并未在案涉票据上签章,不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E银行的前手C银行以与D银行之间签订过免追索协议对E银行进行抗辩,并无法律依据

   即便C银行的说法成立,D银行构成E银行票据上的前手,C银行亦未能举证证明E银行明知抗辩事由存在。因D银行在一审中明确表示E银行或东城证券对D银行与C银行签订过免追索协议一事并不知情,同时C银行以其与E银行通过东城证券签署的其他几份票据转让合同,以证明签订免追索协议是其与E银行间交易的惯例,由于C银行所提供的合同均是20159月以后所签,而案涉票据转让及免追索协议签订的日期在20157月,C银行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有免追索的惯例、以及E银行知晓C银行与D银行免追索协议的存在。C银行的抗辩理由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事实证据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免追索协议,能让前手高枕无忧吗?

一审判决:C银行、B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E银行汇票金额5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出于当事人隐私、信息权益、商业秘密及商誉等考虑,文中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化名处理)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免追索协议,能让前手高枕无忧吗?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免追索协议,能让前手高枕无忧吗?

手机:135 2009 2341     微信:wengdalv     邮箱:wengdalv_lawyer@163.com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五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特别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系本人根据裁判文书理解整理,难免存在误解、错漏,仅供个人交流学习目的,且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及其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文中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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