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基律师:上诉期满后增加上诉请求?这还真是一个挑战!也许存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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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SSF(2023)006-WJJ00028 翁金基律师 20231008 原创首发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在司法实践当中,难免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法定10天或15天的上诉期满后,上诉人又想增加上诉请求!原因呢,通常有两种:一是上诉期内二审方案尚未考虑成熟,加之代理律师经验不足,导致遗漏上诉请求;二是上诉人企图对被上诉人发动诉讼突袭,攻其不备。
那么,面对上诉期满后增加上诉请求的情况,二审法院会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的两则判例,也许会告诉我们答案:
一、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上诉人泸州七建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乾泰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75965284.64元及利息等。在二审庭审中,泸州七建增加上诉请求:(1)将工程款金额增至83773527.64元;(2)判令乾泰公司支付违约金9041.97元。被上诉人乾泰公司主张泸州七建二审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已超过上诉期,二审不应对增加的部分予以审理。
对此,最高院认为二审应予审理泸州七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理由主要如下:
首先,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在一审中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应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
其次,因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与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直接相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所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仍应依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在不超出原诉请范围的前提下,如上诉人此时增加上诉请求并依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不存在不予准许的明确依据。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再次,比较泸州七建上诉状中载明的上诉请求及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最高院认为泸州七建并不存在诉讼偷袭的不当诉讼目的。而且,泸州七建作为本案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并未超出其原审所提诉请的范围。针对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乾泰公司一审进行过答辩,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二审对于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予以审理,并不必然导致乾泰公司诉讼防御的不便。
最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泸州七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乾泰公司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泸州七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乾泰公司的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乾泰公司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
二、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2559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中,二审法院未对再审申请人伟丰怡公司在上诉期满后增加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伟丰怡公司认为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并以此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
对此,最高院认为二审法院没有审理伟丰怡公司上诉期满后增加的上诉请求,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由主要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伟丰怡公司在十五天的上诉期内没有就赣州银行会昌支行就构筑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提起上诉,而是在超过上诉期限后予以增加。在赣州银行会昌支行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按照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在上诉期满后申请增加上诉请求,很有可能是一次冒险之旅,切不可对此心存侥幸!寻找一位专业、靠谱、有责任心的律师显然是很有必要的!
不过,上述最高院的裁判,让我联想到了一个问题:既然民事诉讼法准许当事人二审当庭提出新证据,如果该新证据支持新的上诉请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否允许上诉人当庭增加上诉请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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