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基律师:这是联营合同?还是带照租赁?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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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D(2023)005-WJJ00027 翁金基律师 20230922 原创首发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张先生,前些日子一起吃饭时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其实不是很熟悉。他听说我比较擅长经济纠纷解决后,就拿着一份合同来咨询我的意见。虽然张先生的行为多少有些冒昧,但望着他渴求的眼神,我还是接了他递过来的合同。
这是一份张先生(乙方)与一家贸易公司(甲方,具体名称就不方便说了)之间的《商铺联营协议》,主要内容为:1、甲方与乙方联营一家商铺,该商铺交由乙方经营管理;2、联营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1日止;3、联营期间,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利润人民币2.5万元,按季支付;4、联营项目为烟酒,使用甲方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银行账户;5、签订该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联营保证金10万元,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拖欠联营利润,甲方可用该保证金折抵。
张先生看着我,说道:“我其实就是看中那个地点,想在那里做烟酒,但已经了解过了,烟草证办不了。这个合同是贸易公司起草的”。
又是一个“大聪明”的杰作!在我看来,这份《商铺联营协议》是无效的:
1. 《商铺联营协议》,名为联营协议,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应当遵循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名实不符的合同,因此,判断一个合同的性质,不能只看合同名称,而是要看合同的实质内容。
从这份《商铺联营协议》的内容可知,贸易公司将商铺房屋交给张先生经营烟酒,但不参与商铺的经营管理,不承担商铺经营的风险和债务,只定期收取固定金额的利润,贸易公司甚至还收取张先生交付的保证金,显然不符合联营合同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特征,这哪里是联营合同?分明就是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2. 《商铺联营协议》不仅是房屋租赁合同,还是带照租房。
出租人不仅有房屋,还办理了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当遇到原本就想租赁房屋用来进行商业经营的承租人时,二者一拍即合,这就是带照租赁,即出租人将房屋和营业执照一并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持营业执照在该房屋中实际经营。
按照《商铺联营协议》的约定,张先生经营烟酒,使用的就是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显属上述带照租赁。
3. 《商铺联营协议》所带证照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范畴,因此,《商铺联营协议》无效。
带照租赁,如果证照仅属一般行政监管的范畴,通常不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如果证照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业,那么带照租赁就是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将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故此类带照租赁合同无效。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显然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范畴,因此,《商铺联营协议》无效!
“那10万元的联营保证金,您给了吗?”
“哦,还没呢!”
随着我把一份类案判例拿给张先生,这次贸易公司的如意算盘怕是要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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