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基律师:“背靠背”支付条款VS票据追索权,结果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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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票据法律实务 |
【PJF(2023)006-WJJ00025 翁金基律师 20230905 原创首发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是,公司当初确实签了“背靠背”支付条款,但承包人给的不是现金,而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啊!而且我干的装修工程都验收完了。现在跳票了,我为何不能追索?”高总非常气愤。
高总公司活干得很漂亮,按时完工,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
就工程款,许总公司作为出票人向包总公司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是许总公司,收款人是包总公司。后,包总公司将其中的248.3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高总公司。但是,当高总公司提示付款时,遭遇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此时,许总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无偿还能力。
于是,高总公司一纸诉状将包总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票据追索权,结果一审败诉了!
一审法院不支持高总公司票据追索权的理由是:
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背靠背”支付条款,将许总公司向包总公司付款作为包总公司向高总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现在,电票被拒付,意味着许总公司还未向包总公司付款,那么包总公司向高总公司付款条件也就没有成就,因此,作为直接前后手,包总公司以基础关系---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对抗高总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支持!
面对又气又急的高总,我谈了谈自己对法院一审判决的初步看法:
1. “背靠背”支付条款是否构成《票据法》第十三条中的“约定义务”,有待于进一步的认定。
“背靠背”支付条款,通常是指这样一类条款,合同付款方向收款方付款需以合同外第三方向付款方付款为前提条件。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面对追索,票据债务人可以根据票据法规定抗辩。虽然票据具有无因性,但在一定条件下例外,如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那么,在约定有“背靠背”支付条款的场合,而合同外第三方、付款方、收款方之间的款项收付又系通过同一张票据完成,当收款方因该票据到期被拒而主张票据追索权时,即“背靠背”支付条款遭遇了票据追索权时,付款方能否以“背靠背”支付条款抗辩追索权,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合同外第三方向付款方给付款项,是否构成收款方的约定义务?如果是,该如何判断收款方是否履行了该项义务?恐怕没有那么简单。
2. 高总公司已经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分包合同,不存在任何违约之处,“背靠背”支付条款难以成为抗辩理由。
“背靠背”支付条款的出现,主要是付款方在转移合同外第三方拖欠其款项的风险。具体到本案,就是承包人---包总公司为了转移发包人---许总公司拖欠包总公司工程款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
若合同外第三方一直拒绝付款,将使付款方、收款方之间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这对于毫无违约之处的收款方而言显失公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及公平原则,高总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总公司就应向其付款,“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包总公司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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