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基律师:线下追索电子商业汇票,到底行不行?追索权会不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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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票据法律实务 |
【PJF(2023)005-WJJ00024 翁金基律师 20230824 原创首发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翁律师啊,您快看看这篇文章!真后悔啊,我没有在ECDS上行使追索权,只是一直在发律师函,现在我那份电票的追索权是不是已经消灭了?”一大早,郭总着急忙慌地拿着一份网页打印件就找到了我。
看了一眼那篇文章,我不禁乐了。确有这样一种说法:对电子商业汇票没有通过ECDS线上追索,只是线下追索的,例如发函,就不属于法定的追索行为,将不产生追索效力,如果超过了6个月,追索权就会消灭!其理由主要如下:
1.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行为人欲要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只能且只需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行事,凡行为不符合法定要式的,无效。
2. 针对电子商业汇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下称“电票”),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电票的追索,必须通过ECDS办理。对于电票,只在线下发函,而没有通过ECDS线上追索,显然不符合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无效的。
3.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的时效只有6个月,超期没有行使,追索权自动消灭。
对上述说法,我不敢苟同,现分享一些本人拙见,供大家讨论:
1. 如果上述说法成立的话,那么持票人向法院起诉主张电票的追索权,并非通过ECDS线上进行,是否也就不符合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法院判决是否因此都是无效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 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规定追索属于票据行为。票据法对于何为票据行为采用狭义,追索并不在其中。所以,票据追索是否具有法定要式性存疑。
3. 票据法没有对追索权的行使方式作出限制性规定。管理办法是属于部门规章。根据我国立法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民事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即,管理办法不得与票据法抵触。因此,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应该是对电票业务办理方式作出的规范,从中无法得出持票人未经线上追索即丧失追索权的结论。
4. 因此,线下追索也是电票追索权行使方式之一。只要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依法行权,无论线上、线下,都应不会出现追索权消灭的结果。
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郭总那张电票的追索权应该还在。看着我提供的法院判例,郭总悬着的心总算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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