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基律师:先诉民间借贷,败了以后再诉不当得利呗!这个诉讼方案到底“坑”在哪儿?

标签:
民间借贷不当得利诉讼方案败诉胜诉 |
分类: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
【MSSSF(2023)005-WJJ00022 翁金基律师 20230728 原创首发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为什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败诉后再诉不当得利仍然会败诉?相信大家在网上已经看到不少答案。但不知为何,总有隔靴搔痒之感,今日便想谈一点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部分出借人,将借据、欠条不慎毁损、丢失,在想起诉时发现自己手中没有债权凭证,只有银行的转账记录,败诉的风险极大,这当然令其忧心。
这时,“大聪明”出现了:没关系,这事简单!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如果败诉了,就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那不正好说明被告收取原告款项没有法律根据而构成不当得利了吗?这时,原告就可以这份民间借贷败诉判决为证据起诉被告不当得利,如果被告抗辩不返还款项,就得证明收取这些款项的法律根据,但无论被告能否成功举证,最终都是原告胜诉啦!
乍一听,“大聪明”的方案很有道理,竟然想到通过法院“创造”出一份不当得利的证据---民间借贷败诉判决书。但是,现实狠狠地打了“大聪明”的脸。那么,这个方案到底“坑”在哪儿?
首先,民间借贷败诉判决,仅能证明被告收款不是基于民间借贷而已,无法得出被告获利“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的结论,这是上述方案最大的逻辑BUG。
被告收到原告款项,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具有法律根据的情形,如:购房款、赔偿款、赠与、借款等;但也可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形,如:因输入错误而多付的款项、支付购房款但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清偿债务但债权早已转让等。
什么是不当得利?简单点讲,就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原告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败诉,只能说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它只是将民间借贷排除在了二者之间关系的众多可能性之外。至于说原、被告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不好意思, 这份败诉判决书没说,更不用说是不当得利了。
其次,原告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之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心证。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缺乏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原告必然强调款项的性质为借款、陈述其与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
在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法官看来,原告显然缺乏诚信,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缺乏借据、欠条等关键证据而败诉后,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才在本案中转而主张不当得利的,不应获得支持。若将本案按照不当得利认定,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必成错案。
最后,在不当得利案件中,由原告承担被告获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成为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
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有一个既是主要争议,又是法院审理难点的问题:谁来承担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案件的败诉结果由哪方承担。
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1)“谁主张、谁举证”,应由原告对被告得利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责任;(2)“无法律根据”属于消极事实,举证难度太大,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获利具有法律根据,这属于“举证倒置”,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得利系基于他人给付行为)纠纷案件,采取上述第(1)种观点的情况居多,主要理由除了上述第(2)种“举证倒置”观点存在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自身缺陷外,还在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损人是案涉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在完成给付行为时具有明确的给付目的,了解给付目的消失的原因,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合法合理。
既然法院认定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而如上所述,民间借贷败诉判决并不能证明被告属于不当得利,那么,原告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再次败诉也就不足为奇了。
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都败诉了,这对原告而言,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显然,正确的诉讼方案对于当事人的利益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不仅省时、省力、还能实现正当的诉求,因此,找一个专业、靠谱的律师帮助制定诉讼方案就非常关键了。

©2023,翁金基律师,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转载、摘编、使用本作品请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五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手机:135
特别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个人交流学习目的,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及其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文中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