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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文义性有多重要?也许超出你的想象!

(2023-06-21 08:14:34)
标签:

杂谈

PJF2023004-WJJ00019 翁金基律师 20230621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文义性有多重要?也许超出你的想象!

虽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仅显示票据代理人,但当事人之间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代理事宜签订有合法有效的服务协议。而且,当被代理人起诉主张票据权利时,票据代理人当庭确认被代理人才是票据权利人,而其自身仅为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定被代理人享有票据权利吗?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文义性有多重要?也许超出你的想象!

各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约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载明的质权人作为实际质权人的代理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持有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此时应认定质权人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所载明的人,而不是当事人自行约定、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载明的人。当事人的约定不能突破票据的文义性特征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文义性有多重要?也许超出你的想象!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文义性有多重要?也许超出你的想象!

20161月,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铜精矿等。同年41日,丙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载明收款人为丁公司,票据金额为99995447.20元,到期日为2017321日。

20163月,丁公司与乙保理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约定丁公司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乙保理公司。同年4月,丁公司将系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保理公司。

之后,乙保理公司与甲证券公司签订《资产买卖协议》,约定乙保理公司将包括上述99995447.20元债权在内的若干项资产转让给甲证券公司。双方又签订《票据质押协议》,约定乙保理公司以系争汇票设定质押,作为丙公司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甲证券公司、乙保理公司还与戊银行签订《票据服务协议》,约定乙保理公司将系争汇票出质给甲证券公司,戊银行作为票据服务银行和质权人的代理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持有票据,并提供质押票据的审验、保管和提示付款等服务。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质权人登记为戊银行。2017321日,戊银行就系争汇票进行提示付款,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

20171012日,甲证券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乙保理公司向其支付汇票金额99995447.20元及相应利息,并判令丙公司、丁公司对乙保理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文义性有多重要?也许超出你的想象!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系争汇票背书显示出质人为乙保理公司,质权人为戊银行,并无甲证券公司的相关记载,甲证券公司并非系争汇票权利人。

其次,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系争汇票系由乙保理公司直接背书质押给戊银行,甲证券公司并没有取得并持有该票据

第三,甲证券公司主张其是系争汇票真正的质权人,戊银行只是其票据权利的代理人。根据《票据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但本案系争汇票并未载明戊银行为甲证券公司的代理人

综上,甲证券公司既未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又未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在票据上也看不出由戊银行代理其持有票据的字样,故甲证券公司关于其为系争汇票的合法持票人的主张难以成立,其向乙保理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甲证券公司可待戊银行行使票据追索权后,根据涉案《票据服务协议》向戊银行主张相应权利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文义性有多重要?也许超出你的想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甲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文义性有多重要?也许超出你的想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一审法院确认了质权归甲证券公司享有,进而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是,即使戊银行明确系争汇票的相关权利义务都由甲证券公司享有,戊银行是票据质权人甲证券公司的代理人,不享有系争汇票的权利义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仍然进行了改判,可见票据文义的重要性



 

(出于当事人隐私、信息权益、商业秘密及商誉等考虑,文中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化名处理)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文义性有多重要?也许超出你的想象!

裁判参考-翁金基:票据文义性有多重要?也许超出你的想象!

手机:135 2009 2341     微信:wengdalv     邮箱:wengdalv_lawyer@163.com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五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特别声明: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个人交流学习目的,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及其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文中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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