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裁判参考-翁金基:突然发现分公司被判担责,受牵连的总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3-06-16 12:19:01)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分公司

公司

受理

分类: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MSSSF2023004-WJJ00018 翁金基律师 20230616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裁判参考-翁金基:突然发现分公司被判担责,受牵连的总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司突然发现自己无法投标了,原因竟是下属分公司涉诉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公司看来,分公司早已取得营业执照,以分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业务,现在分公司案件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公司事前毫无知情,法院亦从未通知公司参加诉讼,公司应有权以第三人的身份起诉撤销该案。那么,人民法院会怎么判呢?公司能如愿吗?

裁判参考-翁金基:突然发现分公司被判担责,受牵连的总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参考-翁金基:突然发现分公司被判担责,受牵连的总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参考-翁金基:突然发现分公司被判担责,受牵连的总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1712日,张三与G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甲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张三在G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因张三欠付款项,G银行向法院起诉张三、甲公司广州分公司等,请求张三偿还欠款本息,甲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张三清偿欠付本金及利息等,其中一项为判令甲公司广州分公司对张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甲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生效判决没有将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错误认定《担保函》性质,导致甲公司无法主张权利,请求撤销上述民事判决。裁判参考-翁金基:突然发现分公司被判担责,受牵连的总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不包括当事人双方。

在已经生效的被诉判决案件中,被告甲公司广州分公司系甲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的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甲公司在被诉判决案件中,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因此,甲公司以第三人的主体身份提出本案诉讼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适用条件。裁判参考-翁金基:突然发现分公司被判担责,受牵连的总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该裁定。

 

 

(出于当事人隐私、信息权益、商业秘密及商誉等考虑,文中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化名处理)裁判参考-翁金基:突然发现分公司被判担责,受牵连的总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参考-翁金基:突然发现分公司被判担责,受牵连的总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手机:135 2009 2341     微信:wengdalv     邮箱:wengdalv_lawyer@163.com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五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特别声明: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个人交流学习目的,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及其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文中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