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参考-翁金基:承兑汇票都背书交付了,怎么还能起诉再要求支付合同价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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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票据基础法律关系票据权利无因性票据法律关系 |
分类: 票据法律实务 |
【PJF(2023)002-WJJ00012 翁金基律师 20230509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在商业交易中,债务人可以通过转让票据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那么,当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给债权人时,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是否就已经履行完毕了呢?债权人还能再要求债务人支付合同价款吗?
背书交付商业承兑汇票,是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当债权人的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且无过错时,不能视为债务已被清偿。票据追索权是债权人(持票人)的权利,并不排斥债权人(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当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应当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
2014年3月17日,H公司与S集团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S集团承建H公司开发的某项目……
2014年12月20日S集团总经理张某向H公司出具收条,该收条载明:“收到H公司工程款玖仟伍佰万元整(9500万元)”,还附说明称此款为商业承兑汇票13张……该13张商业承兑汇票后来均无法承兑。
后,因H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欠款,S集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4月3日在一审法院组织的庭审询问过程中,S集团当庭表示愿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给H公司,H公司拒绝接收。
关于上述9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H公司将上述9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合法背书转让给S集团后,S集团作为持票人即享有票据权利,S集团主张H公司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得到兑付,应向出票人及背书人H公司依法主张票据权利……S集团亦可依据《承诺书》向H公司另行主张因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兑付的相应款项和损失……
在本案中,因H公司并未向S集团承诺在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兑付时视为此笔工程款未支付,故在S集团未行使上述票据追索权及相应的损失请求权的情形下,S集团主张H公司此笔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不予采信……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不应视为已付工程款,理由如下:
其一,H公司向S集团支付13张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在案证据显示,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系因余额不足而被银行拒绝承兑,S集团对此不存在过错。该13张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950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S集团有权要求H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95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
本案中,S集团提起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S集团与H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H公司负有向S集团支付工程款的给付义务。汇票只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手段,S集团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且明确要求在本案中向H公司继续主张被拒绝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给付义务,此种情形下,应当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一审判决认定S集团应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将另行诉讼的不利益分配给了债权人,属认定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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