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例-翁金基:债主只想单独告一般保证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标签:
只起诉一般保证人管辖法院债权人起诉法院经典案例 |
分类: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
【MSSSF(2023)002-WJJ00011 翁金基律师 20230504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在一般保证中,为了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主签订一般保证合同。当发生纠纷时,债主通常会将债务人、一般保证人一并起诉至法院,管辖法院应根据主合同来确定。但是,当债主基于种种考虑只想起诉一般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时,应该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呢?根据主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似有不妥,因为一般保证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主究竟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法院又会怎么处理?
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仅将保证人列为被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将被保证人列为被告的,若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受诉法院应将被保证人追加为被告,保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依据主合同确定。
S公司诉称,2019年1月17日其与ZF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S公司向ZF公司出借款项3亿元,Z公司出具《确认函》,对该笔借款予以确认。同时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S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019年1月19日Y公司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差额补足的保证责任,并载明若发生争议,由S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日, C公司出具《承诺函》,愿为上述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后因Z公司、ZF公司未按约还款,S公司以Y公司、C公司为被告,以Z公司、ZF公司为第三人,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提起诉讼,要求Y公司对债务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公司对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C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出具的《承诺函》中并无管辖约定,S公司亦未依据主合同要求借款人ZF公司、Z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故本案保证合同纠纷的管辖不受主合同约束,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四川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出借人S公司基于同一借款事实请求保证人Y公司、C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提起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差额补足承诺函》《承诺函》,就案涉借款Y公司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主合同一致,即由贷款人S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公司承诺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无明确的管辖约定。因此,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般保证合同中无管辖约定,在当事人仅依据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否受主合同管辖约定的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中,虽S公司在起诉时仅将ZF公司、Z公司列为第三人,但根据S公司与C公司保证合同的约定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因C公司系一般保证人,ZF公司、Z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一审裁定列该两公司为第三人确有不当,应在审理时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主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应由S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因S公司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故陕西省辖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S公司系于2019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规定,陕西高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陕西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S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行政辖区,C公司、Y公司及被保证人ZF公司、Z公司住所地均不在陕西省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符合受理案件时陕西高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故陕西高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C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C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出于当事人隐私、信息权益、商业秘密及商誉等考虑,文中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化名处理。)
手机:135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五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特别声明: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个人交流学习目的,不代表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及其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文中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