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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金基律师:自动续租、自动延续?当心“自动”变被动!

(2023-04-19 09:22:14)
标签:

自动续租

自动延续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

无效

分类: 民法典(合同)法律实务

MFD2023001-WJJ00010 翁金基律师 20230419 原创首发 微信号:wengdalv 手机号:13520092341

“翁律师,我现在看到这个“在前款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延续”就头疼!当初是不得不这么签,现在是真后悔!您看怎么办好啊?”翁金基律师:自动续租、自动延续?当心“自动”变被动!

郑总是做快捷酒店生意的,2013年与海口的一家商业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了一处房屋的物业使用权,约定:物业使用权期限自201316日起至203266日止,在前款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延续,郑总方继续使用该物业至205216日,物业使用费共计6000余万元,一次性付清。这个价格对郑总很有吸引力,但一次性支付39年的物业使用费,郑总又非常不愿意,但这又是对方公司给予价格优惠的前提条件!郑总当时思虑再三,最后还是一咬牙,签了合同付了款!

最近两年,郑总对当时的决定非常后悔,每每想起这自动延期条款就闹心,于是找到我咨询此事。

“郑总,您觉得这份《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就是个转让合同,合同名称不是写的很清楚吗?”

听到郑总的回答后,我微笑道:如果真是转让合同,那您的问题还就不好解决了。判断一份合同的性质,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更重要的是看合同的实质内容!按照《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对方公司在39年内将物业使用权转让给郑总方,郑总方向其支付转让价款6000余万元,转让期内的物业的收益、使用权归郑总方,期满后物业及物业内的固定装修等归对方公司所有。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呢?不就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吗?所以,这份协议虽然名为《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实质上就是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既然是房屋租赁合同,就涉及到租赁期限的问题,而法律早就为其划出了一道红线:20年!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出于各自考虑,常常想方设法地突破这道红线,将房屋租赁合同写成《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是这样,约定“合同期满自动延续”、“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合同到期自动续租”、“租赁期满自动续租”,也往往出于同样的目的。但是,房屋租赁合同,无论是自动续租,还是自动延续,只要租赁期限超过了20年,那么超过20年的部分就是无效的!诸多规避此项法律规定的做法都属徒劳。

“既然无效,那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呢?”听到我的答复后,郑总非常的高兴,并急切的问到。

这个问题在我回复的众多合同咨询中并不少见。我平静地告诉郑总:现在您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主张《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超期部分无效进而要求对方公司返还该部分的物业使用费;二是等待20年期满后,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谓的“在前款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延续”条款,可能会让海口的这家商业资产管理公司陷入被动的境地。

作为例证,我向郑总提供了一份法院生效判例,郑总信心满满地告辞了……

 


翁金基律师:自动续租、自动延续?当心“自动”变被动!

©2023,翁金基律师,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转载、摘编、使用本作品请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翁金基律师正式执业十五年,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为数十家各类公司、企业、个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票据法律事务、经济纠纷处理、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其专业度和责任心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翁金基律师:自动续租、自动延续?当心“自动”变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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