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任何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不得强制投资者和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记者昨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5月14日前,《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3月6日《三峡晚报》)
行政机关不得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这个主意好。如果能把“强制”变成“找”,那就更好了。君不见,哪个企业提供的哪一次赞助,不是行政机关“找”上门去的,而是企业“找”上门来的?
行政机关不“找”企业提供赞助,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可以精力干事情,找来找去难免分散精力;第二,可以培养企业主动尽社会责任的意识,行政机关不去主动找,企业可以主动找上门来,这对企业来说,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第三,可以减少甚至杜绝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搞腐败等歪风邪气,对于净化社会风气无疑很有好处。
当然,要解决行政机关不“找”企业提供赞助的问题,必须在两个方面着力:第一,行政机关组织活动必须经过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一旦同意搞这活动,财政必须满足活动经费。第二,要在全社会营造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氛围,企业的发展壮大,没有社会各界的支持显然不行;而企业有经济效益了,必须要尽社会责任。
其实,行政机关组织活动与企业提供赞助,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根本冲突,而且还可能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关键是如何找到两者的结合点和利益平衡点,这是一道应该由全社会来共同思考、从而想办法解决的难题。
(毛开云 四川宜宾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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