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新疆昌吉自治州中级法院以吴俊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1项罪名,判处吴俊柏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认定与“吴俊柏案”主要有染的卓志兴则宣布“另案处理”。截止至今,“另案处理”已经变为“另案不理”,“另案处理”人员卓志兴仍然逍遥法外。(5月7日,中国网)
“百度一下”得知,“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的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另案处理”频频出现:比如,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江门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颜锡隆等人因通过地下钱庄洗钱,获判非法经营罪,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在该判决书中被标为“另案处理”,因为连卓钊并未在广东受到司法审判,不久便潜逃香港。自2011年9月昌吉检察院宣称要对犯罪嫌疑人卓志兴“另案处理”算起,时至今日,8个月过去了,卓志兴实际上仍处于“另案不理”之中……
众所周知,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都涉嫌“窝案”。依法使用“另案处理”,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但是,“另案处理”一旦失去监督,便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成为司法腐败下的新黑洞,不仅会对被害人及社会造成二次伤害和不良影响,而且严重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特别是个别负案在逃的重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给社会治安留下严重隐患,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正因如此,决不能让“另案处理”损害我国司法公正。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于3月至10月对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含“在逃”)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这一专项行动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与拥护。
但是,仅有专项行动还不行,专项行动也不可能经常开展。要让“另案处理”不沦为“另案不理”,法学专家认为,建立“另案处理”监督机制势在必行,而这份重任,主要落在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身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加强对“另案处理”的法律监督,将法律监督活动贯穿于“另案处理”的全过程。
当然,“另案处理”不能寄希望于检察机关一家,法院、公安等整个政法系统必须加强协调、加强配合、互相制约。只要司法机关真正承担起“另案处理”的责任,让执法的全过程暴晒在阳光下,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才能维护我国的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毛开云 四川宜宾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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