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传统道德教育,是把“义”和“利'分离开来甚至是对立起来,强调”正其义而不谋其利“,甚至武断地界定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这种情况下,私就是一种罪恶。所以我们的文化是极力摒弃私的。我们整天提倡为人民服务,学雷锋,讲奉献,可现实又如何呢?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道德沦丧,物欲横流......
因为我们的人性观是建立在性善论的基础之上的,绝对不肯给私一席之地。而私实际上又是人性中根深蒂固的东西,并不因为你的忽视打击就不存在了。所以就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说一套,做一套,人前是人,人后是鬼,做的说不得,说的做不得,满口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在中国,每个人几乎都是最好的演员。
周国平认为:”义和利,貌似相反,实则相通。“义,要求人献身于抽象的社会实体;利,驱使人投身世俗的物质利益。如果说义代表一种伦理的人生态度,那么,利就代表一种功利的人生态度。
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承认私是人性中客观的存在,肯定其合理性,既要看到二者对立的一面,也要看到一致的一面。那么我们制定出来的制度,就可能既弘扬义,又照顾到利;既给利以适当的位置,又用一定的规范来加以约束。
然而,一直以来中国实行的都是伪道德教育,并最终走向两个极端。
一是把道德无限地巨人化。
我们不断宣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崇高道德,这是反人性的,这是根本做不到的。即便做到,也只是上演一幕幕的悲剧。比如,有的老师为了不耽误学生的课而不顾自己孩子的病情,直至孩子失去了生命。难道你的几节课就那么重要吗?每当看到他们受到表彰的场景,我的心就会抽搐。而美国的法律,竟然规定亲人之间的包庇,根本构不成包庇罪,因为那是正常的人性。设想一下,一个连亲人都能出卖的人,他还能爱谁啊:法律绝不能触犯人性。
二是把道德不断地侏儒化。
比如说,上车让座、拾金不昧、尊老爱幼,这本来是每一个正常人都会去做的事情,是基本常识,而我们的社会却常常把这些行为宣传成了一种了不起的壮举。久而久之,常识就被人们不知不觉地遗忘了。这种将常识盲目升华,从而造成真正的常识从我们的生活中蜕化了的宣传方式,正在把越来越多的人带入一种不健康的心态之中:大家都在呼唤道德英雄,希望所有的事都由这些英雄来做,自己却在躲避一个正常人应该尽的基本责任。由此看来,一个以单纯做好事来支撑自己的道德体系的社会,表面上是在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实际上是使每个人都在降低自己的道德要求,并使他们丧失履行自身道德义务的热情。
我们的邻居日本就规定拾金不昧者必须接受失主的酬谢,如不接受,失主将无法领取丢失的财物。这样做,是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人的功利心,但在客观上没有降低公民行义的道德优越感。
想起一个故事:
据说春秋时代,鲁国有一条法规:凡是鲁国人到其他国家去旅行,看到有鲁国人沦为奴隶,可以自己垫钱把他先赎回来,待回到鲁国后到官府去报销。官府用国库的钱支付赎金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孔子有个学生到国外去,恰好碰到有一个鲁国人在那里做奴隶。于是,这个学生就掏钱把他赎回来。回国后,这个学生既没有张扬,也没有到官府去报销。
那个被赎回的人把情况讲给众人听,人们都称赞这个学生仗义,人格高尚。
一时间,街头巷尾都把这件事当作美谈。
孔子知道这件事,不但没有表扬这位学生,还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责怪他犯了一个有违社会大道的错误,是只为小义而不顾大道的行为。
孔子指出:由于这个学生没有到官府去报销赎金而被人们称赞为品德高尚,那么其他人在国外看到鲁国人沦为奴隶,就要对是否垫钱把他赎回来产生犹豫。因为垫钱把他赎回去官府报销,人们会说自己不仗义,不高尚;不去官府报销,自己的损失谁来弥补。于是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好假装没看见。从客观上讲,这个学生的行为妨碍了更多在外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被赎回来。
两千五百年前的孔子,不愧为一代先贤,他能透过看似高尚的现象看到深远的负面影响,从一片叫好声中看到隐藏的危害。用犀利的眼光分清了“小义”与“大道”之间的差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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