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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双方已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明确已付工程款金额的,一方事后无正当理由调整,有违诚信,不予支

(2025-09-30 08:48:14)

最高法:双方已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明确已付工程款金额的,一方事后无正当理由调整,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民法典实务
 2025年09月29日 11:03 福建


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

源 | 工程法律咨询

【案号索引】(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

【裁判要旨】


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共同对账并盖章确认的《收款对账单》,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可直接作为认定已付工程款的依据一方事后主张已付款金额高于对账确认数额、且所提差额款项均发生在对账日之前的,应对其未纳入对账的合理性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理由明显不合常理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并对其违反诚信原则推翻既有对账结果的行为予以否定。


【裁判精要】

关于古城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的问题。双方在一审中经过对账并形成《织金古城东片区项目收款对账单》,明确“古城公司至对账日止(2021.9.17)累计支付中柱公司施工的织金古城东片区项目工程款24370101.16元,以上金额双方共同确认无误”,双方均盖章予以确认。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古城公司已付工程款为24370101.1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古城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为29122542.86元,对于与对账确认的已付工程款存在差额的部分,其提交证据载明的相关款项均产生于对账之前,金额高达4752441.70元,不合常理,且其未说明双方对账时未涉及该部分款项的合理理由。古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织金古城东片区项目收款对账单》,其在对账确认后又以对账错误为由欲推翻对账结果,有违诚信原则。古城公司的主张实际是否认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亦与其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的“对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无异议”不符,故古城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为29122542.86元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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