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单方委托评估结果不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2022-09-05 1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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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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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单方委托评估结果不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回顾:
被告一驾驶不当追尾原告车辆,报案后,被告二作为被告所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却没有及时定损。原告不得已单方面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评估,并对车辆进行维修,后合计支付评估费、车辆维修费62000元。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二未及时定损,原告只好单方面委托评估部门鉴定,且评估金额确定,另外,被告二无证据证明原告单方面委托评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故对被告二申请重新评估不予准许。
同时,法院认定,评估费是直接损失,被告二应予赔偿。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赔偿评估费、车辆维修费人民币6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