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疫情等原因拒付租金没有法律依据
(2022-08-21 1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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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 |
分类: 执业随笔 |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承租人因疫情等原因拒付租金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回顾:
原告将某商场一处场地出租给被告,但针对2020年1月至8月的租金,被告作为承租人却以疫情及商场业态变更为由始终拒绝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合同合法有效,故针对2020年1月至8月的租金,被告理应支付。
但因疫情原因,该场地自2020年1月24日至3月15日期间处于封闭状态,故针对该期间的租金,可以适当减免;另外,商场存在业态变更的情况,的确影响到被告的实际经营,故也予以酌定减免。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8月的租金180000元。
法律依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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