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08日
(2022-09-08 10:53:42)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
分类: 执业随笔 |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接受转租的实际承租人应支付房屋占用费用
案件回顾:
原告租赁某公司门面房从事快餐店经营,之后与被告签订《承包合作经营合同》,实际将该快餐店转租给被告。
后某公司收回门面房,并起诉原告要求支付占用费合计总金额人民币28万元多,并得到法院支持。
但针对该款项,被告却不愿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从原被告所签订《承包合作经营合同》来看,原告实际已将快餐店转租给被告。现某公司起诉原告要求支付占有费28万元多已获法院支持,故针对该款项,被告理应承担。
法院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快餐店占有费28万元多。
法律依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