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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8日

(2022-09-08 10:53:42)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1d321491a6a42e38e83a96700f2b330

 

接受转租的实际承租人应支付房屋占用费用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原告租赁某公司门面房从事快餐店经营,之后与被告签订《承包合作经营合同》,实际将该快餐店转租给被告。

后某公司收回门面房,并起诉原告要求支付占用费合计总金额人民币28万元多,并得到法院支持。

但针对该款项,被告却不愿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从原被告所签订《承包合作经营合同》来看,原告实际已将快餐店转租给被告。现某公司起诉原告要求支付占有费28万元多已获法院支持,故针对该款项,被告理应承担。

法院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快餐店占有费28万元多。

 

法律依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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