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定损义务须对投保车辆全额赔偿
(2022-07-18 15: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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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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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定损义务须对投保车辆全额赔偿
案件回顾:
原告向被告投保三者险、车损险。因原告驾驶车辆不当,发生三车追尾事故。报警后,确认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后原告分别向两车各赔偿修理费9100元和800元。针对原告车辆,原告亦电话告知被告派人现场勘验,但因价格原因,被告未在一个月内定损。原告单方面委托评估部门鉴定,支付评估费1800元,最终评估车损金额为56000元。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各项费用7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未在一个月内定损,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单方面委托评估部门鉴定,评估金额确定,被告亦无证据证明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且原告已支付相应金额修理费,故对被告要求复勘重新评估的申请不予准许。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7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