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拒付租金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出赔偿
(2022-07-13 16:51:37)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
分类: 执业随笔 |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出租人对拒付租金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出赔偿
案件回顾:
原告经被告二介绍,将自己经营的小餐馆转让给被告一,被告二自愿提供连带担保。后因被告一拒付转让款、租金及水电费构成违约,原告向被告一出具解除通知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一解除合同,被告一即刻归还小餐馆,并赔偿各款项计人民币5万元,同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小餐馆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一辩称因原告未提供营业执照,致其无法经营,但其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一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连带担保,现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理有据,法院最终判令解除转让合同,判令被告一限期搬离,并赔偿原告各款项人民币5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原《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