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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电话辞退员工亦构成违法解除应作出赔偿

(2022-07-06 10:57:48)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一审: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4e8975d9791422b8565a6f800e656af

二审: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2a2541293494299a76aa6f800e62a9b

 

 

公司负责人电话辞退员工亦构成违法解除应作出赔偿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被告系原告厂区厂长,主要负责管理,但不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因被告与原告负责人姐夫发生肢体冲突,原告负责人电话辞退被告,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11万元。

 

法院判决:

原告起诉称:第一,被告系厂长,其不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告无关,原告不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第二,原告负责人当时喝了酒,电话辞退被告是气话,后又短信通知被告上班,并无过错,故不构成违法解除!

针对该情形,被告辩称:第一,被告虽为厂长,但仅负责厂区管理,并不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第二,原告负责人电话辞退被告有相应录音证据,且被告已做好工作交接;针对原告相关人员的短信,被告亦已回复无法返岗,故原告已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最终全部支持被告的辩称意见,并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1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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