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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贡献大的继承人可以取得产权调换房

(2022-06-14 16:57:40)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4f1df65a0e34a919687aa0e00fffa66

 

对房屋贡献大的继承人可以取得产权调换房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原被告系同母异父兄弟,原告从小随父生活,其母亲改嫁后生育被告,原被告互不相识。被告母亲后来购买一处私房,与被告在一起居住,被告母亲去世后,该私房由被告翻建出租。后该私房遇拆迁,调换一套产权房及相应货币补偿,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均分割房产及相应货币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具有继承权,但结合房屋来源,居住情况,以及对房屋的贡献等情况,被告有权取得该调换产权房,原告有权取得较小份额,故判令因该私房拆迁所调换的产权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合计返还28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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