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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只能取得遗产的少许份额

(2022-06-12 11:15:06)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914f1a3362b4dd5b4bfaa69008ed656

 

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只能取得遗产的少许份额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再审被申请人1的父母曾收养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系香港人,一直居住香港,与两再审被申请人无来往。再审被申请人1的弟弟终生未娶,后生病死亡,与被申请人2共有一套价值400多万元的房产。因再审申请人下落不明,两再审被申请人经法院调解,将该房产的权利人变更成两再审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知晓后,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分得110万元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1的父母形成收养关系,故有权法定继承再审被申请人1已死亡弟弟的遗产,该遗产总额为200多万,考虑再审申请人没有抚养照顾死者,故法院判定其仅有权取得遗产总额的10%份额,法院最终判令房屋归两再审被申请人所有,再审被申请人1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万元。

 

法律依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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