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实际占有人排除妨害
(2022-06-09 16:07:14)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
分类: 执业随笔 |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bf854fe851544ffb4fda8f2
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实际占有人排除妨害
案件回顾:
被告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后该房屋登记于原告名下。被告向法院起诉案外人,法院判令被告与案外人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因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既成事实,法院遂判令无法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虽败诉,仍实际占有该房屋,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系争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其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被告仍占有该房屋,实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遂判令被告搬离房屋,并向原告作出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