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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结合相应转账记录形成借贷事实

(2022-06-08 19:50:10)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b8aecbd51724856ad45aa1f008ad359

 

 

借条结合相应转账记录形成借贷事实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0万。原告向被告指定第三方账户汇款100万,附言:借款。第三方又于当日将该款项转出,用于归还贷款。因被告怠于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原告于当日按被告指定,向第三方汇款,并附言“借款”,故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成立,被告理应归还借款,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100万元。

 

法律依据:

原《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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