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盖章的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亦具有法律效力
(2022-06-07 16: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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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未盖章的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亦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回顾:
被告因业务转型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口头答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万,支付绩效工资15万,但当原告将签名的补偿协议交于被告后,被告却没有将盖章的协议返还给原告,亦不作补偿,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故被告不存在补偿问题,即使被告系违法解除需要补偿,至多按当地3倍标准进行补偿,仅几万元钱而已,而原告合同期内提出离职,故没有绩效工资,其还应向被告返还8万元,故提起反诉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从原告所申请两位相似离职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来看,原被告之间存在补偿协议,加之从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来看,双方确实就补偿协议已达成一致,并且,系被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原告提出。
故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万,绩效工资15万,同时,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原告返还8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原《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