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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盖章的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亦具有法律效力

(2022-06-07 16:58:37)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一审: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0c3e3c37c2d4290990ba9d500af12e8

二审: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14855f825394e6ba63da98a00d15e45

 

 

未盖章的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亦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被告因业务转型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口头答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万,支付绩效工资15万,但当原告将签名的补偿协议交于被告后,被告却没有将盖章的协议返还给原告,亦不作补偿,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故被告不存在补偿问题,即使被告系违法解除需要补偿,至多按当地3倍标准进行补偿,仅几万元钱而已,而原告合同期内提出离职,故没有绩效工资,其还应向被告返还8万元,故提起反诉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从原告所申请两位相似离职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来看,原被告之间存在补偿协议,加之从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来看,双方确实就补偿协议已达成一致,并且,系被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原告提出。

故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万,绩效工资15万,同时,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原告返还8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原《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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