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青岛城阳刑事辩护律师:为索取债务犯有非法拘禁罪最终判缓刑

(2014-06-05 16:14:47)
标签:

索取正当债务

非法拘禁

自首

缓刑

分类: 办案心得

为索取债务犯有非法拘禁罪最终判缓刑

 

×年×月×日10时许,被告人在×的纠集下将受害人约至×地方,通过殴打、恐吓等方式,向受害人索要债务未果,后将受害人房产证拿走作为抵押,迫使受害人写下多张欠条。直至当日14时许将受害人放走。

过后四天8时许,被告人又与×一起将受害人带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采取殴打等方式逼迫受害人再次写下欠条,直至17时许将受害人放走。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

一个月后,被告人到公安局自动投案。

我们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主动投案,属于自首;

2、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认罪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4被告人是学生,思想单纯,只是为了索取债务,才导致触犯了法律。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5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6、被告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7、被告人所在社区愿意对被告人进行帮扶教育,做好矫正工作;

最终,我们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判处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中相关法律适用如下: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14年6月5日

                                             韩鲜叶于青岛市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