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律师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2014-06-04 15: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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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自愿认罪 |
分类: 办案心得 |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9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任何的冤仇,没有理由主动地去伤害被害人,只是在被害人拿钢管打被告人腰部之后,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作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单纯,自认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作出了不应该做的事情,对被害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所以,这说明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小,主观恶性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是×中联广场后面的禾田城工地做钢筋工,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4、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5、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费用×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