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交通事故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可在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014-06-11 13: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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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可在事故发生地、
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青民辖终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证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可以选择到更利于自己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各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