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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真题解析:第67题(异议次数342次,结论:异议成立,应予修改)

(2013-10-21 15:09:22)

67.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应为BCD)

〔解析〕本题考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职务侵权的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甲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错误,不选。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结合第49条,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其责任应当由其公司承担,B正确,应选。同理,C正确,应选。

出租车公司明文禁止代驾驶,乙为获得高额报酬私自代驾的行为明显不是职务行为,且选项中也没有显示出乙的行为可以引起第三者误以为乙的行代驾行为是职务行为的情况,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并不是为了公司利益,所以这是乙自己个人的行为,明显应当乙自己负责,D项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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