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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真题解析:第86题(异议次数26次,结论:异议无理,应予驳回)

(2013-10-22 18:44:55)
标签:

民法

司考

杂谈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请回答第86—91题。

86.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债的履行等。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属于债的不履行,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A正确,应选。

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然属于甲公司享有,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B错误,不选。

善意取得的发生前提是无权处分,既然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银行即不会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C错误,不选。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为代为清偿的规定。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并不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D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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