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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债的履行

(2013-06-30 05:44:30)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到期后张某没有还款。张某家除旧电视外没有值钱的东西,只有张某帮助王某做木工有3万元工钱,到期半年了都没拿回来。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欠款3万元

B.李某可以扣留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

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2.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与19974月签订以买卖合同,约定 1997830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乙自提货物。合同订立后,甲于14通知乙120前提货,但乙一直未去提货,125,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该损失应由(  )承担。

A.卖方甲

B.买方乙

C.在价款未支付的情况下由卖方甲

D.双方共同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作为债权代位权的权利是( 

A.某甲与某乙之间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B.某学校教师王某享有的工资请求权

C.小张享有的其父母为其设定的人寿保险金领取权

D.某天雨夜,刘某替出门的邻居修理被风刮跑的屋顶而享有对其邻居的无因管理费用请求权

E.李某享有的对其子女的赡养费请求权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 

A.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C.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3.针对债务人的下列情形,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有(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B.债务人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C.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D.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由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权,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

E.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出售,却又允许买受人欠债的

 

4.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E.乙行使权利的费用由乙自己负担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3B

二、多项选择题

1AD 2ABCD 3ABCD 4BCD

 

三、简答

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若不及时行使该债权,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所谓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取权利。所谓不行使,即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则在所不同。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乙债的内容获得清偿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或给债权造成损害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即债权人只要证明两个债权均已到期,且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即可。

 

2.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所谓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上述减少财产的行为后,将减弱其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以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求行使撤销权以受让人知情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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