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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也要“三级查房”

(2012-07-09 10:22:13)
标签:

杂谈

《健康报》2012年7月5日第7版“农村卫生”栏目:

                        卫生院也要“三级查房”

                  (梅松政    四川省古蔺县观文镇梅松政诊所)  

 

    十多年前,笔者在县中医院实习时,住院部实行“接班医生-主治医生-科主任”三级医生查房制度,也就说,每个住院患者一旦住院,都要经过三级医生查房会诊,从而提出诊断、治疗意见,接班医生作为病人的主治医生负责诊疗的全过程,这样可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减少误诊误治。后来到了乡镇卫生院工作,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患者相对较少,病情相对较轻,故没有了综合医院的三级医生查房制度,基本上都是医生与患者“单打独斗”。如果遇特殊情况,就实行所谓的治疗组长、院长进行的“会诊”,要求患者“向上级医院转院”。


  在新农合未开展之前,由于患者较少,卫生院这种“单打独斗”的住院诊疗模式可能还行得通。新农合开展后,卫生院的住院患者猛增,这种模式的弊病日渐凸显,如滥用药物、滥用输液、滥收住院等,所以,卫生院推行切实可行的住院三级医生查房制度很有必要。


  我认为,各卫生院应根据自己院内人员技术级别制订相应的三级医生查房制度,既符合本院的实际发展,也符合三级医生查房制度的建立。例如,有的卫生院没有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采用“接诊医生-执业助理医师-院长”的三级医生查房制度;有的卫生院有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实行“接诊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院长)”查房制度;在有主治医师职称资格人员的卫生院,可以实行“接诊医生-执业医师-主治医师(或院长)查房制度”;有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人员的卫生院,则实行“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三级医生查房制度建立后应该备案,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三级医生查房制度的全面工作,包括人员构造、人员级别“升级”等,只要最顶层人员技术级别上升,就要调整相应的三级医生查房构造。


  卫生院三级医生查房制度建立后,形成长效机制,不仅能提高基层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形成三级医生“帮扶”机制,“手拉手”的带动模式,而且能自然而然地形成监督机制,相互监督滥用药物、滥用治疗、滥用检查等情况。此外,可以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形成规范化、常态化的三级医生查房制度,提高医生的技术水平,给患者及家属更多的信任感。同时,有利于促进基层医务人员良性竞争机制的形成及整体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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