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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医疗事件处理变成“产业”

(2012-02-18 07:14:37)
标签:

杂谈

分类: 医学评论
         近年来,国家对医疗事故的赔付大幅提高,提出“人命同价”,也就是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死亡,只要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等)具有违法违规责任,就要赔偿死者高额的经费。
          笔者半年内听到多起病人在医疗过程中死亡的现象,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死亡,不得而知。毎起死亡的结局大致都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如乡村医生或无证行医者)用高额的金钱予以赔偿而解决,最少的也是10多万元。
         这种现象或许会导致新的“医疗事件(即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死、伤、残)”变成一种“产业”,老百姓总认为“鸡蛋在你的手头破”,人是在你的手头死的,不管是疾病本身原因,药物原因,还是医务人员资质(如无证行医者)等原因,非拿钱不可,否则“大闹”,使医院或医生的声誉大受影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定性及处理方法、方式等均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为了挽回声誉,用金钱把事“化”了。
         表象上看,是遵循法律一般规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没有把每次事件的原因给予“澄清”,无形中助长了医患之间的敌对关系,甚至有可能把“医疗事件”发展成“产业”,某些人利用这种用生命作筹码的事件来赚取钱财。
         诚然,人除生命外,还有什么比生命更珍贵的呢?但也不能因失去生命就应得到补偿,否则谁还赶做医生呢?笔者建立,在处理这种“医疗事件”时,不能单纯以“金钱解决事情”的方式,否则,一些医疗机构或医生,尤其是非法行医者,会采取“以暴(利)制暴(赔)”的方式,加重医患关系的紧张,甚至影响整个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每件“医疗事件”均应有内部纠正的过程,甚至更严厉的要求,凡是出现“医疗事件”,医方具有责任者,至少要歇业,若连续出现“医疗事件”的医生,应停止执业一定的年限。相应的部门应相配合,凡不是医疗机构或医生责任的“医疗事件”,应拒绝给予金钱补偿,使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更具公平公正。再者,就是要把非法行医致死案件与医疗事故致死案件给予公开,非法行医致死案件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暗中“帮助”以“高额经费”解决问题,否则会导致公众对“医疗事件”的错误认识,加重医患关系的紧张。
                     刊载于《中国社区医师》(邮发代号:80-358)2012年第1期“管理在线”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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