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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了费雪儿 - 美国最高法院动态(六) 2013年6月24日

(2013-06-25 10:40:15)
标签:

美国最高法院

分类: 美国最高法院
http://sblog.s3.amazonaws.com/wp-content/uploads/2013/06/sSC130624wide_Kennedy-1.jpg美国最高法院动态(六) 2013年6月24日" TITLE="再见了费雪儿 美国最高法院动态(六) 2013年6月24日" />

肯尼迪大法官宣读对费雪儿起诉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一案(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的判决。

今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口气宣布了五个案子的判决,其中Fisher一案因为事关大学录取和平权法案备受社会关注,最高法院去年十年听取了双方的当堂论述之后最高法院对这个案子沉默了近八个月没有宣判。令人惊异的是最后的结果是7:1(卡根大法官可能在当法官之前参与了奥巴马政府的诉讼攻防战策略制定而没有参与表决),最高法院以一个非常技巧性的判决回避了这个案子的根本性问题:大学录取是否可以使用种族作为考虑因素之一。最后多数派进一步缩紧了平权法案而没有广义上禁止使用种族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并要求下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新的解释重审此案。
鉴于此案历史源远流长,司法背景非常复杂,我将专门写一篇文章详细介绍。

除此案之外,最高法院还给出了两个与劳动法有关的案子的判决。在Vance v. Ball State University案子里,我们首先要介绍美国法律里的一个重要概念:如果你被你的老板歧视的话,那你的公司自动就有责任;如果你是被你的同事歧视的话,如果公司不加制止干预的话,公司才有责任。Vance是一个黑人妇女,她因她的“老板”在工作场合里歧视她而起诉她的雇主Ball State University。这个案子的纠纷就恰恰在于她的雇主辩解说这个“老板”不是她真的老板。显然这个人比她资深,可以给她派活干,但是没权力决定雇佣,解雇,或者提升之类的事情(大概也就是我们中国人常说的二老板)。最高法院以5:4票判决说如果是这样子的话,这个人不算她的老板,她的雇主也就没有法律责任。
在第二个案子里,最高法院进一步削弱了雇员起诉雇主的能力(哈!罗伯茨法庭真的是雇主利益的守护神啊。)。在University of Texas Southwestern Medical Center v. Nassar一案中,得克萨斯大学(得克萨斯大学也不知道招惹谁了,怎么天天被人起诉?)的一名员工声称因为向平权机会委员会(EEOC)投诉学校歧视而被报复剥夺了得到一个终身职位的机会。得克萨斯大学辩解说,即使真的是有报复的因素在里面,这哥们本身就不合格,也不可能得到这个职位。最高法院5:4票认同雇主的说法,认为起诉雇主的雇员需要证明他/她如果没被歧视的话是能拿到这个职位的。

最高法院还给出了一个稀奇古怪的关于性犯罪罪犯是否要登记的案子的判决。United States v. Kebodeaux,Kebodeaux是一个前美国空军军人,他因性侵而在军队里被逮捕。他出狱之后被要求作为性犯罪罪犯登记(美国有这个登记制度,如果这个罪犯刑满释放之后住到某地,某地就会张贴告示说你们这里要来一个性犯罪罪犯,大家小心了。如果只是轻罪,那告示就不会提到名字,如果是重罪犯的话,那就有名有姓,甚至有照片。),问题似乎来自于国会的权限问题,恕我没看明白,总而言之最高法院以7:2多数判决这哥们在被军队赶出来之后还要被登记。

最后一个案子是关于联邦法律和州法冲突的问题:Mutual Pharmaceutical Co. v. Bartlett。Bartlett是一位妇女,在吃了仿制药之后身体出了问题。问题在于,联邦法律要求仿制药不能和原药差得太远,而这个药本身是有问题的。这个仿制药药厂的问题就来了,要是更改原药配方就违反了联邦法律,不改就违反了州法。联邦下级法院说,你不卖这个药不就完了?这个药厂大声喊冤,最高法院今天5:4同意厂商的说法,认为就这个问题而言联邦法律在州法之上。

最高法院宣布明天继续开庭宣判,我也将为大家继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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