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品创新的主责方是谁?使用者还是供给者——兼评生产手段创新选择模型2【复斯品科创说管理】
(2023-09-23 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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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研结合发展 |
分类: 管理时评 |
(本文由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研究并发布。)
(接上)
针对某一科技产品,使用者和供给者谁更应作为创新的主责方(主要投资方、核心组织者和管理者)?要对该问题进行思考,涉及企业科技创新的动力机制、风险结构和创新模式选择。
实践情形二:生产手段的技术需求无法被满足时,使用者会成为创新的主责方
在正常的科技创新环境下,也会出现使用者成为创新主责方的情况,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是:马斯克在提升特斯拉汽车的量产能力时,对生产线开展的重大创新和研发,尤其体现在一体化压铸技术方面。
以往会认为作为汽车生产企业,特斯拉直接选用最先进的工艺装备进行生产即可,生产手段本身的创新不应是其创新重点。但特斯拉作为对该生产手段技术要求非常高的使用者,在现有技术产品无法满足时也必须自己去创新。——当使用者(需求者)对科技产品要求高于供给者时,其就可能成为该科技产品创新的提出者、投资者和组织者(相关研究参见《我国当前应学习美国的科研范式吗?——兼评“有根产业”与“苔藓产业”的科技创新》一文)。
科技创新的风险结构,决定谁应是创新的主责方
是否进行该科技产品创新、以及创新不成功对谁的影响更大——简单说谁更需要,谁就更应成为该产品创新的主责方。——至于谁创新更能成功则涉及创新资源、创新能力等多个方面,这里重点是从创新动力角度进行讨论。
常规上,装备生产企业研发出产品后,使用者才采购,因此使用者不仅(几乎)没有风险,而且还往往可以竞争性采购,这使得生产企业必须创新出更好产品才可能获取订单。此时在创新风险结构中,供给者的更大,所以供给者是创新的主责方。
若因无法继续从国外购买(国内企业也不能提供)或现有技术产品均无法满足要求,此时由于供给者面对众多可选研发方向,某一产品是否研发、是否加大投入推进研发等对自身影响相对更小,但若切实对使用者的生产运营将产生巨大影响时,如面临业务收入断崖式下降或根本无法量产,则使用者在该产品创新中的风险就更大,于是使用者就成为创新的主责方。
根本上,科技创新的风险结构决定科技产品创新的主责方。这意味着:
首先,对企业而言,“应该创新什么”的固有认识需要改变。并非什么情况下都只关注自身的目标产品创新就行,生产手段创新应该谁做(生产手段创新模式选择)同样值得思考。
其次,对于我国当前要解决的“卡脖子”技术和产业链创新问题,有关产业创新的现有组织结构、管理结构、风险结构和投资结构等固有认识需要改变。从需求结构和工作任务结构的匹配关系,以及任务完成风险与投入风险的匹配关系角度,全面审视各类主体在特定情况下的创新角色变化,理顺产业链创新关系,从而朝着更加符合创新动力形成和作用的方向去改善和优化(相关研究参见《我国科技创新的五种举国体制:在比较下认识“新型举国体制”》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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