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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洽会 江平:动产统一登记可保证融资安全

(2013-07-03 10:40:49)
标签:

效力

物权法

融资租赁

中介

杂谈

2013-6-9 18:23:51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7日,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出席在津召开的“2013:滨海动产金融论坛”。他在演讲中,对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的登记效力进行了阐述。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9日电:7日,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出席在津召开的“2013:滨海动产金融论坛”。他在演讲中,对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的登记效力进行了阐述。

    江平在发言中介绍,动产权属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对动产登记统一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江平说,登记效力主要涉及公示力和公信力。江平认为,由于电脑的普遍推行,现今采用网上登记的办法已在许多国家实行,它的公示力已得到认可。至于公信力,登记生效主义比起登记对抗主义来说,其要求是有所不同的。前者既然是创设权利的要求,其公信力要求更高,后者既然是权利负担及其变化的要求,非创设权利的要求,其公信力要求相对低一些,登记用户经过身份审查后可以随时在网上登录,开展登记。但法律应规定,按照诚信原则,登记人自己应对登记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江平还提出动产权属登记效力可能发生的两种动产物权冲突问题。 

    第一,登记公示的动产物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物权的冲突。目前国家层面,法律还没有规定融资租赁的登记效力,融资租赁登记要对抗第三人还缺乏法律支持,第三人可能主张自己是善意的,这就很不利于对出租人的保护。江平认为,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应该赋予登记更强的公信力(优先效力)。“既然登记有对抗的作用,所以显然登记有优先权。也就是说登记的动产比占有的动产有更优先保护效力。”

    第二,登记公示的动产物权之间的冲突,如一个动产可能同时存在登记的担保物权和租赁物权。按照物权法理论,两个物权登记发生冲突时依登记先后确定其顺位。因此,统一动产登记后,能更好防止出现这类物权冲突,可以促进市场的流通,更好地保证融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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